发布时间 : 2025-06-22
杭州收债公司刑事案件中,被第三人非好意取得的涉案工业,被害人怎样寻求救助?
在刑事案件傍边,假设涉及到赃物赃物的,一般在侦查阶段就应进行追缴,权力明晰的,应当及时返还给被害人。
但是,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以及一些其他的非司法原因不确定性,刑事断定书中有时候并不能将一切的内容都列入在内。
例如在一些职务侵占罪案件中,被告人将被害人一切的工业通过不合法处置的方法进行侵占,第三人由于被告人的不合法处置行为而取得该工业,刑事断定中有或许就只是只会责令被告人对被害人进行退赔,假设退赔的工业非金钱,则会依据评估陈述进行折价补偿,而对第三人取得的赃物赃物或许就不会做出追缴决议。
当被告人没有才能进行退赔或许不能足额退赔的时候,被害人或其代理人或许会想到以下三种方法进行救助:1、通过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通过提起另案民事诉讼清查第三人的返还职责;3、在刑事断定实行阶段恳求对第三人取得的赃物赃物进行追缴。
杭州收债公司当然,通过上述三种途径对第三人取得的涉案工业进行追缴或返还,则需求建立在第三人非好意取得涉案财物的根底之上。
关于第三人是否是归于好意取得涉案工业,即能否对第三人进行追缴,司法解释有着明晰的规矩,具体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工业部分实行的若干规矩》(法释〔2014〕13 号)第十一条:
被实行人将刑事裁判确定为赃物赃物的涉案财物用于清偿债务、转让或许设置其他权力负担,具有下列现象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追缴:(一)第三人明知是涉案财物而接受的;(二)第三人无偿或许以显着低于商场的价格取得涉案财物的;(三)第三人通过不合法债务清偿或许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涉案财物的;(四)第三人通过其他恶意方法取得涉案财物的。
关于第一种方法,严格来说在刑事断定现已收效后其实是无法进行的,由于附带民事诉讼只能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在刑事断定现已收效的现象下,是无法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第104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
以及《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76条:
被告人不合法占有、处置被害人工业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追缴、退赔的状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那么被害人是否可以通过第二种途径寻求救助呢?即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第三人返还其取得的涉案工业,但是很遗憾,司法解释对此有着明晰的规矩,即被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法要求返还被不合法处置的工业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具体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第六十四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依据刑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矩,被告人不合法占有、处置被害人工业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许责令退赔。据此,追缴或许责令退赔的具体内容,应当在断定主文中写明;其间,断定前现已发还被害人的工业,应当注明。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许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恳求返还被不合法占有、处置的工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么在无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和不能通过提起另案民事诉讼来追缴第三人非好意取得的工业,那被害人只要通过第三种方法,即在刑事断定的实行阶段恳求追缴了。
刑事断定由原一审法院进行实行,假设被害人认为收效的刑事断定遗失对赃物的处理的,应当向一审法院的实行部分提起贰言,并由实行部分将贰言移交到刑事审判庭,由刑事审判庭对该事项作出补偿判决。假设无法对该事项判决补正的,则应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法律依据有《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四十六条第二款:
断定收效后,发现原判未对随案移交的涉案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的,由原审人民法院依法对涉案财物及其孳息另行作出处理。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工业部分实行的若干规矩》(法释〔2014〕13 号)第16条:
实行过程中,案外人或被害人认为刑事裁判中对涉案财物是否归于赃物赃物确定错误或许应予确定而未确定,向实行法院提出书面贰言,可以通过判决补正的,实行组织应当将贰言资料移交刑事审判部分处理;无法通过判决补正的,应当奉告贰言人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因而,在收效刑事断定书中未对涉案工业是否进行追缴作出断定时,尤其是该涉案工业已被第三人取得,则被害人可以向原一审实行部分提出贰言,并由实行部分移交至一审刑事审判部分处理。若刑事审判部分不予处理,则应当向终审法院进行申诉,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寻求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