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行业经验,专业的杭州要账公司、杭州讨债公司、杭州要债公司,我们承诺不成功不收费!
专业杭州地区的欠、骗、赖、三角债的清收,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专业清账、合法要账、正规清账服务。诚实守信诚邀您的合作!
发布时间 : 2025-06-22
杭州收账公司涉及债务是否用于共同生产经营的认定
李某与周某原系夫妻。A公司成立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系法定代表人并担任执行董事职务,工商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及联络人均为周某。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企业经营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王某借款300万元,约定由A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到期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周某、A公司承担还款责任。周某抗辩称其系A公司普通员工,他人在A公司注册成立过程中利用周某身份信息进行工商登记,该债务非夫妻共同债务。
上一篇: 快速区别债务人、债务人、出借人、借款人
下一篇: “夫妻一起生产运营”的检查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