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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款转化行为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 2025-06-22

杭州收账公司债款转化行为如何确定

 第一种定见以为,合伙债款转化为个人债款,仅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合伙人的人数削减,并未改变成合同联系外的第三人,当属合同改变。第二种定见以为,合伙人达到剩下工程款交由其间一名合伙人周长青承当的协议,经得债款人赞同,该协议是经当事人认可的一个新合同,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订立新合同解除原合同。第三种定见以为,合伙债款转化为个人债款,本质是合伙人将合伙债款搬运给了第三人,由第三人替代了合伙人的位置,成为债款人。只不过这里的第三人周长青,一起是合伙人之一。合同主体发生了改变,当属合同责任搬运。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详细理由如下:

 首要,从合同责任搬运的主体来剖析。在买卖过程中,合伙作为一个全体与债款人发生着债款债款联系。三个人组成了未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产业所有权上,合伙投入的产业由合伙人统一管理和运用,但个人仍能够有自己独立的产业权,以独立身份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原来的工程施工合同相对人分别是郭冬冬与个人合伙,形成了合伙债款。之后,周长青以自然人身份与其他合伙人达到债款搬运协议,并经债款人郭冬冬赞同,形成了个人债款。相对于工程施工合同,自然人周长青属于第三人。合伙个人和第三人均为不同合同联系下的身份确定,不可能是永久不变的身份,也不可能是个人仅有的身份,能够以双重身份存在。

 其次,从合同责任搬运的效力来剖析。对债款人而言,能够要求合伙人全体或者部分承当全部合伙债款。债款人为了完成债款,免除其他合伙人责任,是对本身权力的自主择弃;对债款人周长青而言,达到债款搬运协议意味着放弃对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力。这些均符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因而,债款搬运行为有效。

 再次,从合同责任搬运的结果来剖析。第三人周长青替代了个人合伙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原来的合伙人杜涛、杜培文不再与周长青互负连带责任,周长青需以个人产业独立承当债款责任。但是,周长青兼有合伙个人和第三人身份,结果是一人以双重身份担负同一内容的债款,属于特别的“并存债款承当”。